(2016)渝0113民初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711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6。法定代表人:邱献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娟,女,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女,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谭旭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