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大道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道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8号明德广厦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崇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大道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11幢1单元12507室。法定代表人张雪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大道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08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