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帅与张贵忠、夏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张贵忠,夏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201号原告:高帅,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夏玉桂,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高帅与被告张贵忠、夏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贵忠、夏玉桂立即连带归还高帅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利息至还款之日,息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张贵忠、夏玉桂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5日,张贵忠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高帅借款6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夏玉桂系张贵忠配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至今日,高帅多次催讨,张贵忠、夏玉桂拒绝归还。高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特具状起诉,望判为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帅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张贵忠、夏玉桂的准确送达地址,并拒绝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