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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丽与被告吴英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丽,吴英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664号原告:张淑丽,女,1976年5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组***号。被告:吴英军,男,1975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组***号。原告张淑丽与被告吴英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淑丽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张淑丽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