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于怀玉与于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玉,于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95号原告于怀玉,男,出生于1955年8月5日,汉族。被告于富有,男,出生于1959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怀玉诉被告于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怀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怀玉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庭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