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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诉被申请人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仝仲金、张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仝仲金,张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82号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刚,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延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玉琴,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西大唐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兴旺乡永久村。法定代表人张月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仝仲金,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大同市矿区。被申请人张玉琴,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广灵县。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诉被申请人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仝仲金、张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仝仲金、张玉琴名下银行存款3912623.6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灵县华亿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亚物流有限公司、仝仲金、张玉琴名下银行存款3912623.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