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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万银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银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54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风里10栋楼下胡同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将李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请求对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与李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风里10栋楼下胡同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起来,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将被害人李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人身损伤检验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万银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