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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邓长银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长银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84号罪犯邓长银,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长银犯合同诈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60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9年7月29日入监。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刑期1年,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刑期1年9个月。共减去刑期2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邓长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邓长银于2007年9月至12月份期间,伙同他人以虚构的中铁二十二局南水北调新乡ADO.3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工程转包协议,骗取现金人民币60万元。该犯在犯罪时系主犯。罪犯邓长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邓长银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长银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长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