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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志刚与严群、洪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刚,严群,洪超,胡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350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严群,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洪超,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胡会敏,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郑志刚申请严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志刚于2016-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20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