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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陈伟康、孙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陈伟康,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4406638-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代表人:王兵,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伟康,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孙莉,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611267.98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申请费851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陈伟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盛世又一村11幢35号601,阁01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0月10日,竞买人金福敏在拍卖中以最高价710000元竞得该房地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北区盛世又一村11幢35号601,阁01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江北区盛世又一村11幢35号601,阁01房地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第××号】归买受人金福敏所有;三、买受人金福敏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