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志超与被执行人韩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志超,韩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申志超,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韩方波,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东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韩方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原告申志超将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13号楼4单元802室房屋、建筑面积66.0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申志超名下。案件受理费4318.80元、公告费6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740元,由被告韩方波负担。逾期被告韩方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志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志超要求被执行人韩方波协助申请执行人申志超将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13号楼4单元802室房屋、建筑面积66.0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申志超名下。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13号楼4单元802室房屋、建筑面积66.0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申志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