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主动到案,2016年7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及其辩护人栗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载乘客被害人邓某,沿S333张南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关刘庄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张某、邓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新峰张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张某经医院抢救始终处于昏迷状态,2016年3月24日出院回家,同年6月3日于家中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持续昏迷,继发支气管肺炎等感染,最终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还查明,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11521.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40万元,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赔偿张某亲属5万元,张某亲属对张新峰张某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新峰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新峰张某1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辩护人关于张新峰张某1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峰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