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2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蒋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蒋晓红,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代表人:陈爱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晓红,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文华,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晓红、周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晓红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4799983.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0元,被执行人周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晓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执行人蒋晓红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4799983.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蒋晓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蒋晓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