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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梅兰、别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兰,别晓琴,李长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4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兰,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别晓琴,女,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峰,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李长信,男,生于1962年9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上诉人王梅兰因与被上诉人别晓琴、原审被告李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梅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认为上诉人涉嫌犯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别晓琴辩称:上诉人王梅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原裁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别晓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0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王梅兰虽向别晓琴出具借条,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别晓琴陷入错误认识,并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别晓琴财产,王梅兰的行为涉嫌犯罪,故别晓琴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别晓琴的起诉。别晓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70元予以退回。二审查明:2016年9月20日,内乡县法院作出(2016)豫1325民初848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以王梅兰、李长信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将本案移送内乡县公安局。在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前,王梅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8日,王梅兰被内乡县公安局拘留。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王梅兰及原审被告李长信涉嫌诈骗犯罪,已被移送内乡县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畴,原审据此驳回别晓琴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