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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凤莲、王兰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莲,王兰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龙凤莲,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政府街东段县社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兰修,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政府街东段县社家属院。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凤莲、王兰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馆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凤莲、王兰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龙凤莲、王兰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1)馆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东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