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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春兰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兰,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530号原告:雷春兰,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梅,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雷春兰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雷春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春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