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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莉与唐杰群、马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唐杰群,马素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726号原告刘莉,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郭家祠堂散户。委托代理人黄村华,男,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调解等权限)。被告唐��群,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塘村。被告马素南,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诉唐杰群、马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杰群、马素南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9号****号房屋。二、查封原告刘莉提供担保的刘莉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解放街建宁购物公园财富中心****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宇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