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海峰、张龙飞等与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张龙飞,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482号之二原告张海峰,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汉族。原告张龙飞,男,生于2006年2月2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海峰,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龙飞之父。被告秦建伟,男,生于1985年2月9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海峰、张龙飞与被告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张龙飞撤回对被告秦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海峰、张龙飞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