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光德、伍世珍等与熊必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光德,伍世珍,熊光啟,熊某1,熊某2,熊必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868号之二原告莫光德,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伍世珍,女,195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光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熊光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熊某1。原告熊某2。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熊光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熊必宗,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双凤与被告熊必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莫双凤于2016年9月21日死亡,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10月13日,原告莫光德、伍世珍、熊光啟、熊某1、熊某2书面表明作为本案原告继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恢复本案审理。五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光德、伍世珍、熊光啟、熊某1、熊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莫光德、伍世珍、熊光啟、熊某1、熊某2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廖罗毅人民陪审员 肖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