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胥安易与杨长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安易,杨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胥安易,男,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杨长洪,男,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胥安易与被执行人杨长洪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长洪偿还3172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洪外出,下落不明,通过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比较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扬长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未受偿的债权31725元,申请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8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