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山诉被告何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山,何振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537号原告:陈金山,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何振升,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虎林市东诚镇党委书记,住虎林市东诚镇。原告陈金山诉被告何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金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书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