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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山诉被告何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山,何振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537号原告:陈金山,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何振升,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虎林市东诚镇党委书记,住虎林市东诚镇。原告陈金山诉被告何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金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书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