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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腾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腾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162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腾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7401。法定代表人吴永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告江苏腾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腾鑫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凯泉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腾鑫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泉公司撤回对被告腾鑫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凯泉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