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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郑祥星、夏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郑祥星,夏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负责人:陈宗强,系行长。被执行人:郑祥星,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夏永平,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05057.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沿河东路7×号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已移送拍卖。现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郑祥星、夏永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405057.66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