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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耿川启与耿国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川启,耿国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耿川启。被执行人:耿国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川启与被执行人耿国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国姣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