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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晓东、凌崇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东,凌崇君,赵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东,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崇君,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清梅,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崇君,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赵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凌崇君、赵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晓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赵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上诉人赵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