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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訾荣与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荣,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訾荣,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286号。被执行人:阜阳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六路188号。被执行人: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十八里铺货站路西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4辆汽车(系与周永红一案共同查封)。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8辆用于抵偿债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26辆汽车(查封车辆的名称、配置、颜色、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具体情况详见附后明细表),系与周永红一案共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邢凤跃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