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关永雄与罗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雄,罗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关永雄,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典二村委会马安村12号。被执行人罗永新,男,汉族,住庆市鼎湖区沙浦镇典二村委会田心村76号。申请��行人关永雄与被执行人罗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2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罗永新应向申请执行人关永雄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永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学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