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贡臣与张振峰、能伟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贡臣,张振峰,能伟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87号申请人李贡臣,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段静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振峰,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能伟力,男,汉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贡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峰、能伟力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峰、能伟力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