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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巍涛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78号申请执行人黄××,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景×,女,1976年8月2日出生。黄××与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号院盛鑫嘉园1号楼1幢602号房屋归被告景×所有,被告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五千元,原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被告景×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黄××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2015)丰民初字第146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2015)丰民初字第146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民初字第146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维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