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西岭与李士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岭,李士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269号原告:张西岭,居民。被告:李士超,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六路与中丘路交汇处金泉好望角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岭诉被告李士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其中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西岭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