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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罗珍清、胡家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罗珍清,胡家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3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劲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杨,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毛徐淼,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珍清,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家骅,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罗珍清、胡家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38元,减半收取101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1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劲松人民审判员  曹佩均人民审判员  沈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