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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福旺等7人与段景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福旺,齐福兴,王伟,谢国生,冯子华,鄢长军,李春辉,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段景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004号原告:齐福旺,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原告:齐福兴,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原告:王伟,男,1987年7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原告:谢国生,男,1981年6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原告:冯子华,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原告:鄢长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原告:李春辉,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表人:齐福旺,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景玉,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营市鲅鱼圈区滨海街**号5-6-1。原告齐福旺等7人诉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段景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吉08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吉08民终62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2016年9月29日原告齐福旺等7人以与被告之间己协商解决,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福旺等7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福旺等7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