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田怀兵诉杨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怀兵,杨九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468号原告田怀兵,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杨九维,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怀兵诉被告杨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怀兵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3元减半收取5162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932元,均由原告田怀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利平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