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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与刘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刘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208号。负责人:姚莉。被执行人刘永其,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永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刘永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安涛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