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永生、沈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永生,沈瑶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232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平,男,汉族,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永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瑶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永生、沈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