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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永生、沈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永生,沈瑶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232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平,男,汉族,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永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瑶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永生、沈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