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文兵与王海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兵,王海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220号原告:彭文兵,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海镔,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彭文兵与被告王海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李松涛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