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贸易有限公司、尤建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九龙大世界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建霞,张宏彬,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九龙大世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18号、128号九龙世贸城。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原审被告:尤建霞。原审被告:张宏彬。原审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81-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尤建霞、张宏彬、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对此不予准许。按照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扬代理审判员 任慧代理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燕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