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传奇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奇,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904号原告:杨传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传奇诉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建偿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建于2009年5月3日借我现金肆万元做生意,一直未予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所请。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杨传奇所提供的被告刘建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传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