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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谭东生与王书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东生,王书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谭东生,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李桥村人,住。被执行人王书镇,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李桥村人,住。谭东生与王书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书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谭东生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书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