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高世强、刘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高世强,刘美娟,耿登峰,江言言,刘朝文,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沙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世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美娟(被告高世强之妻),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耿登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江言言(被告耿登峰之妻),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朝文,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玉梅(被告刘朝文之妻),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世强、刘美娟、耿登峰、江言言、刘朝文、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