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三路支行与刘延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三路支行,刘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三路支行。被告刘延华,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114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217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