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与柳俊刚、柳俊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柳俊刚,柳俊强,柳春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159号原告: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万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柳广志,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俊刚,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人,现住。被告:柳俊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人,现住。被告:柳春鹏,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人,现住。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诉柳俊刚、柳俊强、柳春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永清县大辛阁乡苏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穆乃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