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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程享军、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吴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程享军,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吴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被执行人:程享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被执行人:吴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程享军、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吴金华追偿权纠���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享军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天华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名下皖G254**小型汽车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吴金华名下无存款,名下皖G281**小型汽车被他案查封,名下五松镇井湖大市场6栋二层3号网点房被他案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周 斐��判员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