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广财因与被上诉人吕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广财,吕华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8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广财(曾用名武和平),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华元,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上诉人武广财因与被上诉人吕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0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广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广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有关法律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广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广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柳强代理审判员 张瑜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