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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寿桥与黄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桥,黄禄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111号原告张寿桥,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禄美,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张寿桥与被告黄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寿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寿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寿桥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