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572号原告:林某1,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蒋龙涯,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1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林旭懿、婚生子林灏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依法分割浙J×××××号车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1与被告戴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3。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