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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守军与郭云福、魏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军,郭云福,魏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郭云福,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魏春平,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满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军与被执行人郭云福、魏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云福在庄河市有住宅一套;被执行人魏春平在庄河市有住宅一套,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