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官发与于现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官发,于现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805号原告:李官发,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于现江,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李官发与被告于现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官发,被告于现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官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直补款人民币2000元;2.被告赔偿占用直补款期间利息2016元;3.被告赔偿占用良种补贴人民币200元;4.被告赔偿索款上访交通费人民币3095元;5.被告赔偿上访长达6年半个多月务工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于宪海于2010年3月5日将被告土地返还给原告,因为经管站没有将该土地直补款的领取人改为原告,被告领取了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直补款2000多元,被告领取的直补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从2010年开始到镇政府、临江市政府信访办、临江市农业局、白山市信访局、临江市法院等多个部门进行上访,今年1月份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被告才打了欠据。被告长期非法占用原告的直补款不予返还,给原告经济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占用款,赔偿利息及上访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于现江辩称:我只认同2000多元的土地直补款,其它的我不认同,在2015年底才找我要过这钱,以前从来没找我要过。良种补贴是谁种地村里补给谁,我没种,原告也没种,其他人种的,我没拿到这钱。李官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返还土地协议书、土地使用证各一份等(均系复印件)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官发2003年11月将土地转让给于现江,2013年3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于现江将土地返还给李官发,由李官发支付给于现江3500元提高地力补偿款。土地交还后因未及时变更土地登记,土地补偿款一直由于现江领取。2016年1月25日经六道沟镇南岗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于现江给李官发出具2000元欠据一张,但于现江一直未返还该款,现李官发起诉要求于现江返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并索要2016年之前上访产生的交通费用及误工费。本院认为,于现江返还土地后,土地补偿款应由李官发领取。经村委会调解于现江返还2000元并给李官发出具欠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于现江应及时返还款项。李官发未举证证明于现江领取了良种补贴,对其返还良种补贴的主张不予采信。李官发未举证证明交通费用和误工损失与索要土地直补款有关,于现江亦不认可,故对李官发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于现江占用土地补偿款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现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李官发土地补偿款2000元,并从2016年8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时止,利率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李官发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李官发负担6元,被告于现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