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建强与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王福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王福星,李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北段民政局南侧二层楼房,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59250043。法定代表人王福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星(曾用名王福兴),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俊荣(曾用名李军荣),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强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王福星、李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