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智成与李文泽、陈美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成,李文泽,陈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智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李文泽,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陈美虹,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张智成与被告李文泽、陈美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智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泽、陈美虹偿还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申请执行人张智成同时还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文泽、陈美虹偿还30000元、20000元的另二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合计应偿还人民币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泽、陈美虹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明三个案件均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泽、陈美虹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木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元 关注公众号“”